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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消費卡上的余額該歸誰 市民挑戰(zhàn)霸王條款

2008-02-21 11:40 湖北日報

導讀:對一個普通的消費者而言,卡上余額不多,損失算不了什么,但在消費卡充斥社會的今天,卡上余額總計就不是個小數(shù)目,而是涉及到廣大消費者。易春華的遭遇提醒人們注意這個問題:商家自行設定的卡上余額過期作廢的條款有無法律依據(jù)?這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作法司法部門如何處理才算公允?

    卡上余額知多少 

  去年1月3日,65歲的退休干部易春華在武漢市武昌區(qū)紫陽路電信營業(yè)廳購買了一張省電信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發(fā)行的100元小靈通充值卡??ū趁婷魇荆罕究ㄔ谟行趦?nèi)充值,可獲贈10元話費;有效期至2007年1月10日,請在截止日期前充值;卡一經(jīng)售出,恕不退款。易春華在1月14日準備充值時,被告知該卡已作廢,100元購卡款不能返還。 

  如今除電話充值卡外,商場購物卡,食堂就餐卡,電話、公交IC卡,上網(wǎng)卡,美容、健身、游泳卡,俱樂部會員卡等等,諸如此類的消費卡五花八門,多如牛毛。這些消費卡在方便顧客的同時,也為商家穩(wěn)住客戶,帶來了不菲的利潤。對消費卡上的余額,有些商家是等額退還,但也有不少商家設置時間期限,顧客過期不消費就變相將卡上余額收歸己有,不退還消費者。
  對一個普通的消費者而言,卡上余額不多,損失算不了什么,但在消費卡充斥社會的今天,卡上余額總計就不是個小數(shù)目,而是涉及到廣大消費者。易春華的遭遇提醒人們注意這個問題:商家自行設定的卡上余額過期作廢的條款有無法律依據(jù)?這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作法司法部門如何處理才算公允? 

  卡上余額應歸誰 

  作為消費者,易春華認為,充值卡中100元是其享受電信服務的預存話費,他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充值,只能產(chǎn)生不獲得電信公司贈送10元話費的法律后果。電信公司不應當、也無權白白侵占其100元購卡款。充值卡背面的明示是電信公司憑借其龍頭老大地位設立的典型的格式條款。他之所以不在有效期內(nèi)充值,就是為了抗議這樣的“霸王條款”。 

  消費卡上的余額本屬于消費者,但這部分錢在商家手上,由商家控制和支配。有效期滿后,客戶既不能再消費,也不能取出。商家的這種作法相當于沒收了原本屬于消費者的金錢。對此,消費者頗有怨言,商家只有提供了商品和服務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即“先服務,后扣款”,沒有提供商品和服務就實行余額不退的作法對消費者顯然是不公平的,是強加于消費者頭上的。消費者沒有明確表示愿意放棄話費或其他余額,也不能推定他們就接受了這一條款。有人認為,商家取得這部分財產(chǎn),沒有法律依據(jù),屬于不當?shù)美瑧诉€消費者。 

  其實,早在2004年,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就認為,消費者對卡上余額應該有處置的權利,運營商無償占有是不對的,應該通過合理的方式返還消費者。中國消協(xié)曾致函一些運營商,提醒他們注意并妥善處理消費者電話卡的余額問題。但有些行業(yè)的運營商仍然我行我素,置消費者于不顧,至今不改。 

  期待公正判決 

  據(jù)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對20個國家消費者組織做過的調(diào)查,許多國家對消費卡是不設有效期的,如日本等國。韓國雖設有效期,但長達5年。德國只需要很少金額便可激活到期卡。所以,消費卡過期作廢是“國際慣例”一說沒有事實依據(jù)。 

  有律師認為,運營商把消費者的卡上余額占有,作為違約賠償是不對的,尤其在余額較大的情況下。當然,消費者應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應當是公平合理的承擔,如將卡上余額轉(zhuǎn)移到新卡上時,運營商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等。 

  據(jù)過去幾年消費者點評的10大類141件“霸王條款”中,電信類達55件,占總數(shù)的39%,其中60%是涉及充值卡的。但因只有幾十元上百元錢的爭議標的,礙于投訴難斷,訴訟不便,只好吃“啞巴虧”作罷。 

  可是,偏偏有人出面較真,打這樣的公益官司。易春華不愿意將100元充值款拱手送給電信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將省電信公司武漢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非法侵占的購卡款100元和其他持卡人未能有效充值而被同樣侵占的購卡款,并公開賠禮道歉。 

  武漢分公司認為,公司的行為并不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雖然公司在充值卡上設置的有效期屬于格式條款的性質(zhì),但并非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不構成對原告消費者權利的侵犯。 

  武昌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易春華敗訴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1月15日開庭審理易春華的上訴,由于雙方不同意調(diào)解,將擇期宣判。